问:如果参保人在多个地方重复参保,其养老保险关系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申请退重复参保部分?
答:根据我市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在其户籍所在地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同时在两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保部分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参保人应向本市社保机构提供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到本市社保机构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问: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问:参保人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问:为什么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临时养老保险缴费帐户?
答:由于年满50岁的男性和年满40岁的女性,在跨地区就业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新的就业地参保已不可能再满十年,一般不能再在当地领取养老待遇,因此,没有必要再把养老保险转移到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
但是,不能因此剥夺这些劳动者继续参保缴费的权益,所以《暂行办法》采取了建立临时养老保险账户的措施,保障劳动者临时养老保险账户所在地的工作年限得到转移。劳动者可以到任何一个新的地方就业,不管是58岁还是59岁都可以,但是不转养老保险关系,只是会在当地建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建了这个账户就可以继续缴费、参保,继续累加权益,等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照规定在养老待遇领取地领取养老金,并把这个临时缴费账户的资金全部转到那个地方。这样一是有利于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二是避免出现“趋富效应”,防止部分临近退休的参保人,仅仅是为了得到中心城市比较高的养老金的待遇而转移就业,缓解中心城市的参保压力
问: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后不允许参保人员退保?不退保,是否会给参保人将来争取更大的权益?
答:凡是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会保全其权益。现在不退保是为了使参保人将来获得更大的利益。即使从此以后再不参保、不续缴,又不符合15年可享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凡是个人缴费的部分在将来到达退休年龄后,也全部会退给本人,包括期间的利息收入。另外,深圳市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不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保除了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每缴费满1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退保实际上对参保人员权益有很大的损害,因为选择退保后,其退的只能是个人缴纳的部分,而单位缴的部分不能退所形成的权益则受到了损失。
假定:一个在深圳工作的农民工每月工资收入为1000元,养老保险个人需缴纳8%,单位缴纳12%。也就是农民工个人每月要缴80元,一年960元。如果该农民工年年参保、年年退保,15年他一共缴费14400元,单位缴纳部分为21600元,退保时只会退个人账户的14400元,单位缴纳的21600元不退还。选择退保,参保人的损失会更大。
但如果不退保,会是另一种结果。首先,这15年的14400元仍然是该农民工的。到了符合领取条件的时候,男性会按139的系数除,得到每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03元。
其次,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或者单位缴费平均工资是2000元,而单位是按照其本人工资1000元钱的20%来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每月要缴200元,15年共要缴36000元钱。到符合领取条件时,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0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000元,合并计算缴费基数大体是1500元,每缴费一年是一个百分点的权益,缴费15年的话,那等于每个月该农民工可以领取225元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基础养老金,大体是每月330元,一年3960元。换言之,如果按个人15年缴14400元来算,该农民工只用三年多的时间就把这些都拿回来了。
现行办法规定缴费年限越多、待遇越高。如果这一过程中该农民工工资增加,将来养老金也会更高。
第三,养老金是终生支付的,不管活到多大年龄,不管个人账户是不是支付完了,这个标准会永远支付下去,社保基金不足支付时,不足部分按规定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足。而且政府建立了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每年按照物价指数和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予以调整增加。
问:转移单位缴费比例的12%,是否会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
答:转移单位缴费比例的12%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也和退休时当地的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最终领取的养老待遇只和本人缴费的多少、本人缴费年限的长短相关,至于省对省、市对市的资金是怎么转移的、转移多少跟个人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如果转移到转入地的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则对参保人的待遇有影响,转的钱多待遇会更高。
问:参保人员在深圳累计参保已满10年的,跨省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保留在深圳?
答:可以保留。
问:参保人员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年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