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用人单位办理人事立户指南

2012年度用人单位办理

人才引进立户登记指南

主要政策依据: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4号)

所有用人单位申报办理毕业生接收、市外调干和积分入户业务应先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原人事调配系统和招调工系统不再使用)。

一、  申办时间(工作日)

2012年4月12日—2013年3月5日

二、申办条件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三、申办模式

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国资委直属企业申请的人才引进业务(毕业生接收、调干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的人才引进业务,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不得同时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本单位业务审批部门确定后,业务年度内不得变更。

已进行人才引进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可独立申报人才引进业务,也可全部或部分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申报业务。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人才引进业务,申报材料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到用人单位所属的业务审批部门。用人单位选择一家代理机构并确定代理关系后,业务年度不得更换代理机构。

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如办理接收应届毕业生及调干业务,须与我市有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建立档案托管关系。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接收应届毕业生及调干业务,用人单位的档案保管机构为委托的代理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档案保管单位。

四、申报材料

(一)立户

第一类:无需到市人力资源部门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可自动读取用人单位在我市的相关信息,用人单位只需登陆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写相关信息,经系统比对通过后即可注册成功,无需再提交书面申办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立户注册时所须录入的主要信息: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2、企业营业执照,其它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信息;

3、2011年度地税纳税证明信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需有纳税额,且不欠税;

4、单位社保号。

第二类:需到市人力资源部门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1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及集团企业在深分支机构因未在深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单位社保帐户,无法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进行正常立户登记的,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1)、人才引进立户申请(无在深社保或组织机构代码不在深圳办理的,需予以说明);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须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年检。

(3)、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如有,须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年检。

(4)、 2011年度地税纳税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需有纳税额,且不欠税;

(5)、上级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批准设立文件或者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和同意所属在深分支机构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意见(加盖总公司公章)。

2、子公司申请加入集团立户

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别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立户后,子公司系统申请加入集团,集团公司在系统中给予确认。集团关系确认后,由集团公司提交如下书面申办材料到市人力资源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1)、集团立户的申请。(需说明集团单位间隶属关系)

(2)、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同一法人的注册证书或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原件(可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网上办事——信息查询——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打印注册登记相关信息查询界面,须包含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所有子公司信息,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事档案保管权

法人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可申请档案保管权,其它性质的单位不受理档案保管权申请。

法人类机关事业单位,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立户登记后选择“申请档案保管权”,经系统确认后即获得档案保管权。

已立户法人类国有企业如申请人事档案保管权需提交如下书面申报材料到市人力资源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1、人事档案保管权审核表(法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关于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申请(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办人社保卡(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5、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原件。

可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网上办事——信息查询——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打印注册登记相关信息查询界面,须包含基本信息和股东信息,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大股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用人单位档案保管权的说明(加盖授权单位公章);

7、投资方是企业大股东的,需同时提交大股东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大股东公章)和大股东有档案保管权的证明。

五、办理流程

(一)单位管理员注册(须在本单位缴交社保的员工)

登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szhrss.gov.cn)。点击“办事大厅”,点击 “网上申报系统”中的“人才引进(毕业生、调干、积分入户)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

在单位用户登录栏目点击“注册”,进入“申请注册”界面,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及验证码后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进入填写单位信息环节。

立户单位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系统中带“*”号项目均为必填信息;系统中已显示信息是从相关业务系统读取的初始信息,请勿自行编辑录入;在“业务办理部门”一栏,须正确选择本单位“隶属关系”并确定本单位“业务审批管理部门”

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系统校验通过后,点击“立户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会提示立户申请已生效。点击“确定”,即进入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主界面,可进行“综合管理”、“修改密码”、“业务申报”等业务操作。

(二)综合管理

1、变更单位信息

立户完成后,如更改单位立户信息,修改后,须重新“立户提交”。

2、单位经办人管理

点击“单位经办人管理”,可对已有经办人的信息作修改编辑,也可点击“新增人员”增加经办人。

3、登记签约代理机构

用人单位如选择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点击“登记签约代理机构”,按照系统提示选择“代理机构”后提交。提交后,单位需与该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后由代理机构在系统再予以确认。

4、登记档案托管机构

对于没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又没有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需选择档案托管机构。点击“登记档案托管机构”,按系统提示选项或通过系统查询选择档案托管机构,点击“确定”后提交。系统提交成功后,单位需与该档案托管机构签订档案托管协议后由该机构在系统中予以确认。如已选择委托代理机构,档案托管机构默认为该代理机构或该代理机构的档案托管机构,单位需在此栏目内对系统自动配置的档案托管机构点击“确认”。

5、申请档案保管权

法人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可申请档案保管权,点击“申请档案保管权”,录入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提交”——“打印”。打印《人事档案保管权审核表》并与其它申请人事档案保管权相关材料报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审核。

6、子单位申请加入集团和集团确认

子单位须确定系统当前没有在办人才引进业务,才能申请加入集团。点击“子单位申请加入集团”,填写拟加入集团的组织机构代码和集团社保号,点击“确定”后提交申请。集团公司在“集团确认子单位关系”栏目内对子公司申请加入集团的申请予以确认。

子单位申请加入集团确认后,子公司所有人才引进申报业务由集团统一办理,且业务年度内不予解除集团关系。

(7)年度业务初始化

用人单位根据需求填写上述1—6项信息后,点击“完成年度业务初始化”用人单位认真核对系统提示信息,如无修改,点击“确定”完成年度业务初始化,并打印承诺书后,系统才能出现业务申报、已申报业务进度等其他业务菜单。

承诺书在用人单位首次报送人才引进业务申报材料时,一并报送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在后续的人才引进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有经办人变更或添加,需在“变更单位信息”档目内重新打印承诺书。

附:人事档案保管权审核表

人事档案保管权审核表

呈报单位(盖章)   所属行业  
单位地址   产权性质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上年度

纳税情况

 
单位第一大股东名称   公司现有

人员数

 
法人代表(签名)   组织机构代码  
人力资源部门初审意见  

                          初审人:     时间:

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时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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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深圳引进人才办事指南

目    录

1. 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40号)

2. 人才引进业务总体说明

一、立户登记

1. 2012年度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指南

2. 承诺书

3. 人才引进业务立户证式样

二、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1. 2012年度单位申办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指南

2. 2012年度个人申办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指南

3.毕业生申报材料清单

4. 2012年毕业生报到须知

5. 毕业生改派办理指南

6. 毕业生相关业务表格式样

三、引进在职人才

1.2012年度单位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指南

2.2012年度个人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指南

3.调干申报材料清单

4.深圳市内在职人才调出深圳市办事指南

5. 调干相关业务表格式样

四、积分入户

1.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2. 2012年度单位申办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操作指引

3. 2012年度个人申办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操作指引

4. 积分入户材料清单

5. 积分入户相关业务指南

   (1)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操作指南

(2)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无偿献血积分证明办理指引

(3)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义工服务积分证明办理指引

(4)深圳市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5) 积分入户相关业务表格及填表说明

五、人才引进业务预约

1. 人才引进业务批量预约指引(不适用人力资源服务代理机构)

2. 人力资源服务代理机构人才引进业务批量预约办理指引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留学回国人员

1. 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办事指南

2.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办理指南

七、人才引进相关业务办理指引及其它

1. 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2. 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体检指引

3. 入户手续告知书

4. 干部商调函

5. 积分入户联系函

6. 高中学历毕业证明

7. 关于核实高级技工学校学历的函

8. 在校中学生证明

9. 户籍证明

10.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地址和电话

1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公地址和电话

12. 学历验证服务机构办公地址和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

12333或82108904

网站: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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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当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入户。

第三条  招调工人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

第四条  积分入户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积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纳税情况。

第二章  立户登记及权属划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  国家、省驻深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积分入户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市外干部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积分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

(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保;

(五)未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市人才引进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项及分值表。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条、十二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的有关信息。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的申报人员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  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书面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等相关手续;经审核未批准的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审核同意的积分入户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选择随其同时迁户;其配偶随迁入户按本市政策性随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积分入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3年,并将其行为记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所有人才引进业务的办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积分入户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积分入户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积分入户手续,并将其行为记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永久取消其本人入户的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积分入户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凡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有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引进另有规定的、本市其他政策对获得特殊奖项、表彰人员或随军家属、投资纳税人员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持有本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毕业时间不超过4年的毕业生,可视同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间暂定1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深府办〔2011〕59号)同时废止。

 

2012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及技能水平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3.博士研究生学历;

4.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5.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100分 1.学历为全日制的,另加10分。

2. 属于夫妻分居的,另加30分。

3. 执业资格指经全国统考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

4. 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能水平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

5.持有非我市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持有非我市颁发的高级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6.本项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7.本项指标与投资纳税指标不叠加计分。

 
1.硕士研究生学历;

2.本科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高级职业资格

90分
1.本科学历;

2.大专学历,并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高级职业资格;

3.技师职业资格

80分
1.高级职业资格; 70分
1.大专学历;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0
1.中级职业资格

2.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50
1.高中(含中专)学历;

2.初级职业资格

30分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4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30分;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25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20分;市级三等奖15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 每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30分。
实用新型专利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外观设计专利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 ,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表彰荣誉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30分;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纳税情况

(3个年度内累计)

个人所得税 12万元以上 100分   1. 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且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2.该项与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指标不叠加计分。

3.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6万元以上 60分
3万元以上 30分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纳税 150万元以上 100分
80万元以上 60分
40万元以上 30分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30万元以上 100分
15万元以上 60分
8万元以上 30分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15万元以上 100分
8万元以上 60分
4万元以上 30分
参保情况 深圳市参保情况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每满1年积3分,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后得分。 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40分。
缴纳深圳市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居住情况 在深居住条件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 设有抵押权的20分;未设抵押权的3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比对市房产登记部门相关信息后得分。 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在深居住时间 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年龄情况 实际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 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35-40周岁 1
40-48周岁 每增长1岁减5分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深圳市范围) 参加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血液中心出具的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为15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申办类型 单位申办 10分   须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6个月以上。
减分指标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每条扣20分 本人须提供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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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调干业务以及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办理调干业务。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批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对人才引进择优审批,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办理调干业务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八条 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国资委直属企业申请的调干业务,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的调干业务,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时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调干业务,此选择须与办理接收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的业务保持一致,且不得同时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接收留学人员业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办理。

第九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的调干业务,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十条  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就业登记手续和社保缴纳;

(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四)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五)经本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驻深部队随军家属。

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规定人员,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五)项属政策性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方式予以办理: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七)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

(九)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十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八)项至第(十一)项所规定人员,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八)项至第(十一)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但拟引进人员的实际年龄须未满50周岁,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分居时间长者、学历高者、技能高者依次优先的原则择优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本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本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引进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引进,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引进时的实际年龄须未满50周岁。

第十六条  拟引进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已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应向拟引进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调取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商调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八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人才引进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第十九条  已完成网上信息申报的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引进人员的申报材料。

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等,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

拟引进人员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的结果为准。

拟引进人员取得市外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入或接收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人才引进申请作出同意决定的,由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相关函件,并转交拟引进人员。

拟引进人员可凭相关函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不同意引进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引进人才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人才引进工作,并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的;

(二)被申请破产的;

(三)未依法纳税的;

(四)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难以正常开展人事管理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引进人才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本单位的人才引进业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3年,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并永久取消负责签字人员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办理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拟引进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不再受理其所有人才引进业务的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引进人才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审批负责制,各环节审批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以及留学人员配偶可一同随迁。

第三十一条  办理人才引进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人才引进”栏目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聘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市外户籍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委、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博士后及其配偶的引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3月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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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毕业生接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接收毕业生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需求。

第四条  拟接收的毕业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

(二)本市院校毕业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生。

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应提供在本市就(创)业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毕业生,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并在网上申报拟接收毕业生的基本信息。

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毕业生,应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接收手续。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前款的相关规定申报毕业生基本信息。

第七条  在市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或代理申请接收毕业生,在网上申报信息后直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或代理申请接收毕业生的,在网上申报信息后须经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同意接收毕业生决定的,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业务权属到市或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并转交毕业生本人。

毕业生凭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学历学位证、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到、户籍迁入等手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不同意接收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毕业生本人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3年,并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办理资格;毕业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永久取消其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毕业生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履行缴交社会保险、办理就业登记等相关职责,并维护毕业生合法劳动权益。

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有其他侵害毕业生合法劳动权益行为的用人单位,暂停办理其人才引进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或毕业时未纳入当年全国统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办理毕业生接收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人才引进”栏目公布。

第十六条  经批准聘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市外户籍毕业生,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1年3月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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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监理工程师 27 注册设备监理师
2 房地产估价师 28 一、二级建造师
3 注册资产评估师 29 注册环保工程师
4 执业药师 30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5 注册建筑师 31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6 造价工程师 32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7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 33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 
8 注册税务师 34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9 拍卖师 35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
10 企业法律顾问 36 注册验船师 
11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 37 注册测绘师 
12 注册结构工程师 38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13 矿产储量评估师 39 国际商务师、外销员
14 矿业权评估师 40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15 注册城市规划师 41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16 价格鉴证师 42 土地登记代理人
17 棉花质量检验师 4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8 注册咨询工程师 44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19 房地产经纪人 45 管理咨询专业人员
20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46 物业管理师
21 注册安全工程师 47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22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48 注册计量师
23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49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24 注册电气工程师 50 社会工作者
25 注册化工工程师 51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
26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52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
53 注册会计师﹡ 54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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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深圳户口办理

关于2012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方便广大考生做好鉴定准备工作,现将我市2012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工种分类

  (一)社会化鉴定工种(见附件1);

  (二)物流师模块化考核工种(见附件2);

  (三)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及高级技师模块化工种(见附件3);

  (四)行业特有工种(见附件4);

  (五)深圳市计算机类鉴定工种(见附件5、附件6);

  (六)公共实训与鉴定一体化(试考)考核工种(见附件7)。

  二、考期安排

  (一)鉴定工种分类中第一至四类的理论、实操考期安排为:

  

 批 次     报名时间     考核日期     考核层次
 第一批    2月13日-3月6日   3月24日-3月25日   初、中、高、模块化、技师、高级技师
 第二批   3月28日-4月27日   5月26日-5月27日   初、中、高、模块化、技师、高级技师
 第三批    5月29日-6月12日   6月30日-7月1日   初、中、高、模块化、技师、高级技师
 第四批    7月23日-8月27日   9月15日-9月16日   初、中、高、模块化、技师、高级技师
 第五批   9月17日-10月9日   10月27日-10月28日   初、中、高、模块化、技师、高级技师
第六批   11月5日-12月4日   12月22日-12月23日   初、中、高、模块化、技师、高级技师

  

  (二)鉴定工种分类中第一至四类的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考期安排为:

  批次   报名时间   综合评审时间   考核层次
  第一批   2月13日-3月9日    6月9日-6月10日   技师、高级技师
  第二批   7月23日-8月30日    12月8日-12月9日   技师、高级技师

  (三)鉴定工种分类中第一至四类的高级技师业绩追踪报名时间安排为:

  序号     报名时间   考核层次
  1    2月13日-3月16日   高级技师
  2    9月17日-9月20日   高级技师

  (四)鉴定工种分类中第五、六类考期安排为:

批次  报名时间     考核日期 考核层次
每月第一批   每月16日-当月底  每月11日起  初、中、高
每月第二批  每月1日-15日  每月21日起  初、中、高

  (五)全国(省)统一鉴定工种的考期安排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另行发文通知。

  (六)2012年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参照鉴定工种分类中第五类考期安排,考核项目另行发文通知。

   三、其它事项

  (一)报名参加技师和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要求。

  1.参加技师综合评审的,须在技师理论和实操双科考试成绩合格有效期内,方可报名。

  2.参加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的,须在高级技师理论考试成绩合格有效期内(注:美容师高级技师须在理论、实操合格有效期内),方可报名;参加高级技师业绩追踪的,须在高级技师综合评审成绩合格有效期内,方可报名。

  注:综合评审将按照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改革方案确定,具体综合评审改革方案另行发文通知。

  (二)法定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三)各工种的具体报名时间和考核时间与本《通知》附件不同的,以附件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 社会化鉴定工种目录

  2.物流师模块化考核工种目录

  3. 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及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工种目录

  4. 行业特有工种目录

  5. 深圳市计算机类鉴定工种目录

  6. 计算机操作员(46-207)模块化考核工种目录

  7. 公共实训与鉴定一体化(试考)考核工种目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联系人:张晋平,联系电话:25985874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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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

第一条  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及《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深府办〔2011〕5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注册义工。

第三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义工,均可向所属义工法人组织申请开具义工服务证明,由深圳市义工联统一认证。

第四条  得分标准

(一)义工服务范围:深圳市

(二)义工服务时间:近五年内(即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

(三)积分最高不超过6分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属于各区义工组织注册义工的,将《义工入户积分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义工证、义工服务时间证明或义工服务证书等材料提交至区级义工联审核,由区级义工联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申报时间和积分。无区级义工联的也可提交至区级团委组织审核确认;

(二)申请人属于市义工联注册义工的,直接将《义工入户积分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义工证、义工服务时间证明或义工服务证书等材料提交至市义工联审核,由市义工联盖章确认申报时间和积分。

(三)市义工联负责最终核查申请资料,并盖章确认申报时间及积分。审查申请人数据库资料,符合条件者信息将录入数据库统一管理存档。

第六条  申请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一、《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申请表》

   二、深圳市各区(义工联)通讯录

深圳市义工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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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操作指引

2011年度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操作指引

(单位申办)

以单位申报的方式申请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按此操作指引办理,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申报。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规定(深人社规【2011】8号),申报单位应当已办理招调工立户且2011年年度登记合格。

一、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59号)

二、时间

(一)网上申报信息时间 : 2011年7月1日——2011年10月20日

(二)预审、公示和下达计划指标时间

第一批:2011年8月21日——2011年9月5日,对8月20日前网上申报提交成功的信息进行预审。

第二批:2011年10月21日——2011年11月5日,对第一批预审不通过和10月20日前申报的信息进行预审。

(三)申报材料受理时间       

第一批:2011年9月6日——2011年10月31日

第二批:2011年11月7日——2011年11月30日

三、申请条件

符合《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积分达到60分以上的,均可按积分方式申请办理招工入户。但适用国家干部调配规定的人员、已在户籍地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留学人员除外。

具体入户积分分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一定审批时段内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和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对达到入户积分分数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招工入户。

注:所有积分入户各项指标分值计算统一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

四、办理流程

(一)申报信息

拟积分入户人员即可由本人填报基本信息后提交用人单位申报,也可由用人单位直接填报信息申报。

1、个人填报、单位提交

个人填报:拟积分入户人员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进入“网上申报”的“积分入户个人条件测评”(http://zdg.sz12333.gov.cn/zdgOutWeb/labor/person/scorelogin.jsp),输入身份证、姓名和个人社保电脑号,进入人员信息填报页面,填写完毕后,进入下一步,选择符合的政策条款和申报单位。员工信息填报后,需经单位人事经办人审核后提交。

单位提交:企业立户通过 后,单位人事经办人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进入“网上申报”的“招调员工企业申报系统” (http://zdg.sz12333.gov.cn/zdgOutWeb/step1.jsp),点击“机构登陆”,输入帐号和密码、验证码后,进入系统,点菜单“积分入户申报”,再点“查询待审核人员”按钮,查询本单位员工自主填报的信息,点人员列表中“信息审核”链接,审核员工自主申报的信息,对于错误的信息,经办人可以修改,选择符合的政策条款,确认无误后,点“提交”。信息申报成功后,申报单位打印《积分入户人员个人信息校核表》,由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签字确认。

2、单位直接填报提交信息

单位人事经办人可以直接为拟积分入户人员填写信息,点“手工录入积分入户人员”,填写完毕,点“提交”。信息申报成功后,申报单位打印《积分入户人员个人信息校核表》,由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签字确认。

注:1、如果当前婚姻状况是离异或夫妻双方曾经有过婚史的,必须填写完整婚姻历史信息和各个婚姻阶段的子女信息(含夫妻双方)。

2、申报信息经申报单位点击“提交后,信息申报工作方完成。

(二)信息预审和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申报情况和本年度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分二批确定全市统一的入户分值,达到积分入户分值的人员向社会公示。

(三)下达计划指标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计划指标。

(四)提交书面材料

1.用人单位经办人凭《深圳市市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本人社保卡报送拟招员工个人材料。

2.用人单位按招工系统电脑自动生成的“材料清单”结合本指引准备拟招员工的个人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3.报送的拟招员工个人材料,请用A4纸复印清晰,并按“材料清单”的要求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4.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审查送审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受理、审批

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因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等原因扣分后仍达到入户分值的,受理申报材料,扣分后达不到入户分值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如存在其它不符合积分入户申请条件规定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接收书面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单位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之日从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在审批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注:所有申报材料(含补正材料)应在申报材料受理时限内提交到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六)信息更改

1、信息预审前

信息申报成功后,申报单位如须更改填报有误的信息,需重新提交,并打印《积分入户人员个人信息校核表》,由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签字确认。

2、信息预审后,窗口受理材料前。

第一批已下达计划指标积分入户人员,申报单位如须更改填报有误的信息,需重新提交,自动进入第二批信息预审,并打印《积分入户人员个人信息校核表》,由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签字确认,原计划指标作废。

第二批已下达计划指标积分入户人员,申报单位更改填报有误的信息,计划指标作废,本年度不再进行信息预审。

3、窗口受理材料后

业务窗口受理积分入户申报材料时发现填报信息有误,材料退回,不予受理。正式受理及审批后,不予更改填报有误的信息。

注:请申报单位和个人认真核对申报信息,并确保网上填报的信息与申报的纸制材料信息一致。《积分入户人员个人信息校核表》由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签字确认。如因信息填报错误导致不能正常办理积分入户或影响最终入户手续的办理,责任由拟积分入户本人承担。

(七)办理结果

用人单位可登陆“招工业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也会将审核结果通过手机短信息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经办人登录系统,点菜单“表四打印”打印《招调员工情况登记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并持表四、《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经办人的社保卡到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业务窗口领取《招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

如系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待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准并下发《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指标卡》后,用人单位经办人方可凭《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业务办理信息表》、经办人本人社保卡、《招用员工情况登记表》(表四)到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业务窗口领取《招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

(八)后续事项

1、拟积分入户人员凭《招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和《招员工情况登记表》(表四)到深圳市各区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2、拟积分入户人员凭《招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和《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3、拟积分入户人员凭《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温馨提示:《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当年度有效,跨年度失效。《户籍准予迁入证明》需在当年度办理。

入户须知详见《招调人员办理入户手续告知书》

五、申报材料

系统将根据每个拟积分入户人员的申报情况自动生成个性化的积分入户材料清单。拟积分人员按照材料清单并结合本指引准备送审材料。

(一)《积分入户人员个人信息校核表》(收复印件,原件申报单位留存,表样见附件2)

注:信息申报成功后,由系统生成,申报单位打印,本人签名确认。

( 二)《深圳市招工审查表》

注:由网站申报生成,登记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由个人申报代理机构打印,本人签名确认。

(三)《深圳市招工登记表》   

注:可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四)失业人员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农业户口人员不需要提供)

注:如果户籍地无此证,可提供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原件)。

(五)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表

注:我市指定医院出具的半年内《深圳市招调人员体检表》,详见《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指引》,附件3。

(六)学历、学位证书

注: 1. 学历证书应是毕业证,中专以上学历需审核毕业证书、学籍档案及验证证明书。中专学历须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或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征信部出具的验证证明;大专以上学历需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全国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有学位的,应当同时提供学位证书和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上述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档案遗失,可提供存放在学校的学籍档案复印件并附加盖学校公章,并由学校开具证明。

2.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

3.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学历进行发函核实并提供《关于核实高级技工学校学历的复函》。

4.初中、高中毕业证书已遗失的,可提供由毕业学校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工勤岗位雇用备案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 拟积分入户人员持有的专业技术资格。

(1)持有经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

(2)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应同时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

(3)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

2. 拟积分入户人员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在《2011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且符合招工条件的资格等级,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供证书原件以及证书照片页和等级页的复印件。在深圳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且已在网上公布、但未领到证书的拟积分入户人员,可在网上打印成绩单,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详见附件7)

拟积分入户人员取得的市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http://zscx.nvq.net.cn/index.html),并提供原发证机关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及查询结果。

拟积分入户人员取得的市外技师以下(不含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并提供原发证机关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积分入户人员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含发证机关签章)。(详见附件6)

4.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人员提供存放于档案的雇用备案表。

(八)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拟招人员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含首页)和身份证。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可提供该人集体户中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需加盖集体户持有单位公章),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具体样式见本指引汇编附表)。

3.如果户口本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说明同一个人为何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且将其所有户籍资料统一为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深圳市居住证,不含临时居住证。

(九)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及婚姻、配偶、子女

注:2.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多次婚姻的,需提供每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2.已婚人员须提供配偶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如已婚人员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

3.已生育子女的拟招人员(如有多次婚姻的,含夫妻双方每次婚姻生育的子女)须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验原件)。

4.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迁户人员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详见《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见附件4。

《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由拟积分入户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及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分别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办人需签名并留联系办公电话。

(十)随迁子女政策说明及材料

注:根据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拟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申请随迁,随迁子女户籍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

注: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的可办理异地随迁子女,但须提供随迁子女户口簿(含首页)及出生医学证明。

(十一)技能竞赛文件及获奖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近五年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二)国家专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人员提供。

(十三)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近五年内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   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提供。

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不包括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下属组成部门授予的表彰或证书。

(十四)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本人或配偶为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一,房地产权利正在设立抵押的,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抵押银行的公章及银行出具的抵押证明。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指由深圳市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红本,绿本两种)。

(十五)深圳市献血证明(收原件)

注:由深圳市血液中心出具。(详见附件7《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无偿献血须知》)

(十六)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申请表(收原件)

注:由深圳市义工联、各区义工组织或区级团委组织出具。(详见附件8《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实施细则》)

(十七)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可合法使用《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的慈善组织出具。(详见附件9《深圳市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特别提示:(十五)至(十七)项为社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为近5年内(即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服务范围为深圳市。

(十八)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注:由拟积分入户人员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具体样式见附件3

(十九)《个人信用报告(入户审核专用)》

注:由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出具。(详见《2011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操作指南》)

特别提示:材料(三)、(九)及(十八)部分材料为户籍地出具,材料(五)中的学历、学位验证报告及材料(七)市外技师以下(不含技师)的职业资格需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请预留办理时间,其余材料均可于指标下达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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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操作指引

以个人申报的方式申请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的按此操作指引办理,统一由深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理。

一、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59号)

二、时间

(一)网上申报信息时间 : 2011年7月1日——2011年10月20日

(二)预审、公示和下达计划指标时间

第一批:2011年8月21日——2011年9月5日,对8月20日前网上申报提交成功的信息进行预审。

第二批:2011年10月21日——2011年11月5日,对第一批预审不通过和10月20日前申报的信息进行预审。

(三)申报材料受理时间       

第一批:2011年9月6日——2011年10月31日

第二批:2011年11月7日——2011年11月30日

三、申请条件

符合《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积分达到60分以上的,均可按积分方式申请办理招工入户。但适用国家干部调配规定的人员、已在户籍地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留学人员除外。

具体入户积分分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一定审批时段内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和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达到入户积分分数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招工入户。

注:所有积分入户各项指标分值计算统一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

四、办理流程

(一)、代理申请

拟积分入户员工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进入“网上申报”的“积分入户个人条件测评”(http://zdg.sz12333.gov.cn/zdgOutWeb/labor/person/scorelogin.jsp),输入身份证、姓名和个人社保电脑号,进入人员信息填报页面,如实填报个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填写完毕后,点提交;选择符合的政策条款和代理机构名称,输出打印《积分汇总表》和《积分入户人员个人信息申请表》后到代理机构申请代理。个人信息填报后,需经代理机构审核后申报。

如果拟积分入户人员网上个人填报信息有困难,可到代理机构现场协助办理。

(二)信息申报

代理机构对个人填报的信息进行校核后提交给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信息申报成功后,代理机构打印二份《积分入户人员个人信息校核表》,由申请积分入户人员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自己保留一份,代理机构留存一份。

注:1、如果当前婚姻状况是离异或夫妻双方曾经有过婚史的,必须填写完整婚姻历史信息和各个婚姻阶段的子女信息(含夫妻双方)。

2、申报信息经代理机构点击“提交”后,信息申报工作方完成。

(三)信息预审和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申报情况和本年度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分二批确定全市统一的入户分值,达到积分入户分值人员向社会公示。

(四)下达计划指标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计划指标。

(五)提交书面材料

拟积分入户人员应当在材料受理时间内将材料及各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送交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办事窗口,由代理机构将书面申报材料提交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六)受理、审批

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因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等原因扣分后仍达到入户分值的,受理申报材料,扣分后达不到入户分值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如存在其它不符合积分入户申请条件规定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接收书面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代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代理机构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之日从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在审批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注:所有申报材料(含补正材料)应在申报材料受理时限内提交到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七)信息更改

1、信息预审前

信息申报成功后,代理机构如须更改填报有误的信息,需重新提交,并打印《积分入户人员个人信息校核表》,由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签字确认。

2、信息预审后,窗口受理材料前。

第一批已下达计划指标的积分入户人员,代理机构如须更改填报有误的信息,需重新提交,自动进入第二批信息预审,并打印《积分入户人员个人信息校核表》,由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签字确认,原计划指标作废。

第二批已下达计划指标积分入户人员,代理机构更改填报有误的信息,计划指标作废,本年度不再进行信息预审。

3、窗口受理材料后

业务窗口受理积分入户申报材料时发现填报信息有误,材料退回,不予受理。正式受理及审批后,不予更改填报有误的信息。

注:请代理机构和个人认真核对申报信息,并确保网上填报的信息与申报的纸制材料信息一致。《积分入户人员个人信息校核表》由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签字确认,如因信息填报错误导致不能正常办理积分入户或影响最终入户手续的办理,责任由拟积分入户本人承担。

(八)办理结果

招用员工通知和入户指标卡下达后,个人申报代理机构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个人前往代理机构领取。

(九)后续事项

1、拟积分入户人员凭《招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和《招用员工情况登记表》(表四)到深圳市各区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2、拟积分入户人员凭《招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和《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3、拟积分入户人员凭《户口迁移证》等相关材料办理入户手续,户口需落户到代理机构集体户的,应主动与代理机构联系。

温馨提示:《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当年度有效,跨年度失效。《户籍准予迁入证明》需在当年度办理。

入户须知详见《招调人员办理入户手续告知书》

五、申报材料

系统将根据每个积分入户人员的申报情况自动生成个性化的积分入户材料清单。拟积分人员按照材料清单并结合本指引准备送审材料。

(一)《积分入户人员个人信息校核表》(收复印件,原件代理机构留存,表样见附件2)

注:信息申报成功后,由系统生成,代理机构打印,本人签名确认。

( 二)《深圳市招工审查表》

注:由网站申报生成,登记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由个人申报代理机构打印,本人签名确认。

(三)《深圳市招工登记表》   

注:可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四)失业人员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农业户口人员不需要提供)

注:如果户籍地无此证,可提供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原件1份)。

(五)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表

注:我市指定医院出具的半年内《深圳市招调人员体检表》,详见《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指引》,附件3。

(六)学历、学位证书

注: 1. 学历证书应是毕业证,中专以上学历需审核毕业证书、学籍档案及验证证明书。中专学历须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或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征信部出具的验证证明;大专以上学历需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全国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有学位的,应当同时提供学位证书和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上述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档案遗失,可提供存放在学校的学籍档案复印件并附加盖学校公章,并由学校开具证明。

2.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

3.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学历进行发函核实并提供《关于核实高级技工学校学历的复函》。

4.初中、高中毕业证书已遗失的,可提供由毕业学校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工勤岗位雇用备案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 拟积分入户人员持有的专业技术资格。

(1)持有经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

(2)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应同时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

(3)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

2. 拟积分入户人员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在《2011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且符合招工条件的资格等级,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供证书原件以及证书照片页和等级页的复印件。在深圳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且已在网上公布、但未领到证书的拟积分入户人员,可在网上打印成绩单,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详见附件7)

拟积分入户人员取得的市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http://zscx.nvq.net.cn/index.html),并提供原发证机关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及查询结果。

拟积分入户人员取得的市外技师以下(不含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并提供原发证机关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积分入户人员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含发证机关签章)。(详见附件6)

4.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人员提供存放于档案的雇用备案表。

(八)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拟招人员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含首页)和身份证。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可提供该人集体户中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需加盖集体户持有单位公章),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具体样式见本指引汇编附表)。

3.如果户口本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说明同一个人为何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且将其所有户籍资料统一为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深圳市居住证,不含临时居住证。

(九)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及婚姻、配偶、子女

注:2.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多次婚姻的,需提供每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2.已婚人员须提供配偶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如已婚人员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

3.已生育子女的拟招人员(如有多次婚姻的,含夫妻双方每次婚姻生育的子女)须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验原件)。

4.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迁户人员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详见《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见附件4。

《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由拟积分入户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及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分别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办人需签名并留联系办公电话。

(十)随迁子女政策说明及材料

注:根据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拟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申请随迁,随迁子女户籍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

注: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的可办理异地随迁子女,但须提供随迁子女户口簿(含首页)及出生医学证明。

(十一)技能竞赛文件及获奖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近五年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二)国家专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人员提供。

(十三)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近五年内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   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提供。

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不包括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下属组成部门授予的表彰或证书。

(十四)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本人或配偶为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一,房地产权利正在设立抵押的,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抵押银行的公章及银行出具的抵押证明。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指由深圳市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红本,绿本两种)。

(十五)深圳市献血证明(收原件)

注:由深圳市血液中心出具。(详见附件7《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无偿献血须知》)

(十六)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申请表(收原件)

注:由深圳市义工联、各区义工组织或区级团委组织出具。(详见附件8《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实施细则》)

(十七)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可合法使用《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的慈善组织出具。(详见附件9《深圳市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特别提示:(十五)至(十七)项为社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为近5年内(即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服务范围为深圳市。

(十八)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注:由拟积分入户人员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具体样式见附件3

(十九)《个人信用报告(入户审核专用)》

注:由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出具。(详见《2011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操作指南》)

特别提示:材料(三)、(九)及(十八)部分材料为户籍地出具,材料(五)中的学历、学位验证报告及材料(七)市外技师以下(不含技师)的职业资格需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请预留办理时间,其余材料均可于指标下达后准备。

六、代理机构

全市个人申报积分入户统一由深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理,代理机构将在积分入户办理期限内,免费举办个人申办积分入户培训班,详见代理机构网站(www.jobsz.com)及代理机构办事大厅,请个人申报积分入户人员积极参加培训。

咨询电话:12333,82132919。

有关政策文件、办事须知、办事流程、工种目录查询及资料表格下载等可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深圳市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网(www.jobsz.com)查阅。

附:积分入户信息申请表

 

 

积分入户人员信息申请表

(表一)

本人基本情况 配偶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姓名:
年龄:            出生年月: 年龄:
联系电话1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2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        婚姻登记时间:     婚姻登记时间:
子女数:          随迁子女数: 是否现役军人:     
学历:            学位:          毕业时间: 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学位:
职称等级及名称: 职称等级及名称:
职业名称:                     职业资格技术等级:
职业资格技术等级:             成绩: 户籍类别:
户籍类别: 就业情况:
招工单位名称: 现工作单位名称:
安排职业: 户口进入特区时间:
累计在深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       
累计在深缴纳工伤保险费时间:       
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时间:        累计在深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         
户籍所在地:                            市(县) 户籍所在地:               市(县)
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是否随迁
                           市(县)  
                           市(县)  
                           市(县)  
个人简历(高中毕业起) 起止时间 学历或工作单位 专业(工种)和职务
     
     
     
     
     
             

填表说明:

1、此表在网上申报信息成功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

2、“子女数”栏,如属再婚家庭,按夫妻双方实际生育(含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之和填写。离异的,无论子女判给本人或配偶,均按本人实际生育子女数如实填报。

3、“子女情况”栏,子女姓名、身份证号请按户籍登记姓名、身份号填报。“是否随迁”,填“是”或“否”。子女随迁条件为:未成年子女、20周岁以下在校中小学生(含高中生),户籍地与积分入户人员为同一地,并且在同一户口本上,户籍类别相同,方可随迁。但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的可办理异地随迁子女。

4、“户籍类别”栏,根据本人户口本户籍类别,按“非农业”或“农业”填写。

5、配偶“就业状况”栏,按“有工作”、“失业”、“在校”或“其他”填写。

6.“户籍所在地”栏,以户口本首页户口登记机关名为准,或可参照二代身份证发证机关名填报。市属县的填报县名、市级的填报市名。

7.“婚姻状况”栏,以本人及配偶的婚况分别填写:已婚(初婚)、再婚、复婚、离异、丧偶。

2011年深圳市申报积分入户人员积分明细

(表二)

序号 积分项 积分填报项 分数
1          年龄积分    
2          健康积分    
3          居住证积分    
4          就业情况积分    
5          计划生育积分    
6          无违法犯罪记录积分    
7          文化程度及职业技能积分    
8          技能竞赛积分    
9          发明创造积分    
10      表彰荣誉积分    
11      在深拥有房产积分    
12      居住证年限积分    
13      在深社保积分    
14      社会服务积分    
15      户籍性质积分    
16      不良诚信积分    
17      申报类别    
总积分    

 

本人已认真核对《积分入户人员信息校核表》表一、表二,确认网上填报的信息与申报的纸制材料一致,保证如实申报,准确无误。

 

 

积分入户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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